最近,有一位電氣設計同行負責了一棟普通商業樓的電氣設計,但在防雷設計環節中遇到了問題。他計算出的預計雷擊次數為0.06次/年,并按照三類防雷設計進行了處理。然而,審圖單位的審圖意見指出,其防雷設計未按規定劃分建筑物防雷等級,屬于違法強條。
那么,這位同行的防雷設計到底哪里出錯了呢?要解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深入探討《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2010的相關條款。
根據該規范第3.0.3條,在可能發生對地閃擊的地區,當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年時,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火災危險場所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同時,第3.0.4條指出,在同樣地區,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次/年且小于或等于0.25次/年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工業建筑物,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現在的問題是,預計雷擊次數為0.06次/年的商業樓應該如何劃分?規范中并未明確指出這個數值應該劃為二類還是三類防雷建筑物。
然而,如果我們參考第3.0.3條的條文解釋,其中明確提到了“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集會、展覽、博覽、體育、商業、影劇院、醫院、學校等建筑物都應歸入這一類。這意味著,如果商業樓屬于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那么它應該按照二類防雷建筑物進行設計。
綜上所述,預計雷擊次數為0.06次/年的普通商業樓應該按照二類防雷建筑物進行防雷設計。這提醒我們,在進行防雷設計時,不僅要考慮數值,還要深入理解規范的含義和各種建筑物的特性,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的設計既符合規范又具有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