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中小學校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GB 50099-2011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885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中小學校設計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GBJ 99-86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0年12月24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8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8]102號)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設計院會同有關單位在《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GBJ 99-86(以下簡稱《原規范》)的基礎上修訂完成。
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10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場地和總平面,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生活服務用房,主要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面積指標和凈高,安全、通行與疏散,室內環境,建筑設備等。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 將適用范圍擴展為城鎮和農村中小學校(含非完全小學)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設計,不適用于中等師范和幼兒師范學校的建設;
2 適應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陸續頒布的小學、初中、高中全部課程的新課程標準,對學校設計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3 在相關章節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規定;
4 修改和補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術;
5 增加了“術語”和“基本規定”,取消了《原規范》的“附錄一名詞解釋”。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負責對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總結經驗,積累資料,意見及有關資料請函寄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國家標準《中小學校設計規范》編制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2號 郵編:100045),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參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成都木原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北京大學青少年衛生研究所
江蘇省教育建筑設計研究院
翰林(福建)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廣東省高教建筑規劃設計院
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設計研究院
湖北省教育建筑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黃匯 劉祖玲 李寶瑜 陳華 王小工 張紹剛 楊紅 白學暉 溫海水 金磊 余小鳴 牟子元 陳彤 王玨 邢金利 劉幸坤 劉占軍 李志民 朱明 林武 劉玉龍 劉瑞光 姚慧 何梅珍 楊軼 馬軍 劉剴 趙建平
主要審查人:馬國馨 沈國堯 張必信 謝映霞 林建平 高冀生 劉燕輝 郭景 胡建中 韓葉祥 李曉純 雷樹恩 邱小勇
1 總 則
1.0.1 為使中小學校建設滿足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建筑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需要,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和農村中小學校(含非完全小學)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規劃和工程設計。
1.0.3 中小學校設計應遵守下列原則:
1 滿足教學功能要求;
2 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3 校園本質安全,師生在學校內全過程安全。校園具備國家規定的防災避難能力;
4 堅持以人為本、精心設計、科技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滿足保護環境、節地、節能、節水、節材的基本方針;并應滿足有利于節約建設投資,降低運行成本的原則。
1.0.4 中小學校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完全小學 elementary school
對兒童、少年實施初等教育的場所,共有6個年級,屬義務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學 lower elementary school
對兒童實施初等教育基礎教育階段的場所,設1年級~4年級,屬義務教育。
2.0.3 初級中學 junior secondary school
對青、少年實施初級中等教育的場所,共有3個年級,屬義務教育。
2.0.4 高級中學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對青年實施高級中等教育的場所,共有3個年級。
2.0.5 完全中學 secondary school
對青、少年實施中等教育的場所,共有6個年級,含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教育的學校。其中,1年級~3年級屬義務教育。
2.0.6 九年制學校 9-year school
對兒童、青少年連續實施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校,共有9個年級,其中完全小學6個年級,初級中學3個年級。屬義務教育。
2.0.7 中小學校 school
泛指對青、少年實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完全小學、非完全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九年制學校等各種學校。
2.0.8 安全設計 safety design
安全設計應包括教學活動的安全保障、自然與人為災害侵襲下的防御備災條件、救援疏散時師生的避難條件等。
2.0.9 本質安全 intrinsic safety
本質安全是從內在賦予系統安全的屬性,由于去除各種早期危險及潛在隱患,從而能保證系統與設施可靠運行。
2.0.10 避難疏散場所 disaster shelter for evacuation
用作發生意外災害時受災人員疏散的場地和建筑。
2.0.11 學校可比總用地 comparable floor area for school
校園中除環形跑道外的用地,與學生總人數成比例增減。
2.0.12 學校可比容積率 comparable floor area ratio for school
校園中各類建筑地上總建筑面積與學校可比總用地面積的比值。
2.0.13 風雨操場 sports ground with roof
有頂蓋的體育場地,包括有頂無圍護墻的場地和有頂有圍護墻的場館。
3 基本規定
3.0.1 各類中小學校建設應確定班額人數,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完全小學應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學應為每班30人;
2 完全中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應為每班50人;
3 九年制學校中1年級~6年級應與完全小學相同,7年級~9年級應與初級中學相同。
3.0.2 中小學校建設應為學生身心健康發育和學習創造良好環境。
3.0.3 接受殘疾生源的中小學校,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的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3.0.4 校園內給水排水、電力、通信及供熱等基礎設施應與中小學校主體建筑同步建設,并宜先行施工。
3.0.5 中小學校設計應滿足國家有關校園安全的規定,并應與校園應急策略相結合。安全設計應包括校園內防火、防災、安防設施、通行安全、餐飲設施安全、環境安全等方面的設計。
3.0.6 由當地政府確定為避難疏散場所的學校應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進行設計。
3.0.7 多個學校校址集中或組成學區時,各校宜合建可共用的建筑和場地。分設多個校址的學校可依教學及其他條件的需要,分散設置或在適中的校園內集中建設可共用的建筑和場地。
3.0.8 中小學校建設應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宜按綠色校園、綠色建筑的有關要求進行設計。
3.0.9 在改建、擴建項目中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場地、設施及建筑。
3.0.10 中小學校設計應與當地氣候、地理環境、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水平、民族習俗及傳統相適應。
3.0.11 環境設計、建筑的造型及裝飾設計應樸素、安全、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