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園,被綠色包圍,是老百姓的共同愿望。在前天召開的寧波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上,就有一項議程涉及——審議《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修訂草案)》(下簡稱“修訂草案”)。
以后,居住區、城市快速路、沿河道等場所綠化覆蓋率有了硬指標,擅自占用或破壞綠地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相當于給城市的每一片綠地撐起了“保護傘”,不留死角。
清除死角
城市綠地覆蓋率不低于45%
確保“不留空白”
從《修訂草案》內容來看,與現行《條例》相比,一個較大的變化是明確各類綠地的綠化指標。根據規定,將來的城市綠地覆蓋率不低于45%,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居住用地的綠地率不低于30%。專類公園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園設計規范。
以后,城市快速路每側防護綠地寬度不小于25米;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堤防外每側防護綠地寬度不小于30米;新建易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用地、危險品倉儲用地周邊,綠地不小于50米。因城市快速路、鐵路、河道改(擴)建確實難以落實規定的,可以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適當調整防護綠地的寬度,但控制區域內不得新(擴)建永久性建(構)筑物。
《修訂草案》還對許多綠化“死角”做出了明確規定,通過明確責任主體、采取適當措施等途徑,保障城市綠化“不留空白”。比如道路紅線外兩側零星空地、高速公路匝道、城市高架出入口周邊和城市橋梁、高壓電線下適宜綠化的土地等。
精心保護對侵占、毀壞綠地的行為給予嚴厲處罰
在城市開發建設過程中,因為各類工程建設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占用已建城市綠地的現象并不鮮見,各種隨意侵占、毀壞、損害城市綠地和擅自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行為也時有發生。
《修訂草案》嚴格限制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和占用已建城市綠地,避免城市綠地成為“最容易受傷”的對象。舉個直觀的例子,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綠地控制線的,必須經法定程序批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綠地控制線不得減少綠化規劃用地的總量。
《修訂草案》還對各種侵占、毀壞、損害綠地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比如,建設單位未按照經批準的城市綠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造成綠地面積減損的,必須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補足減損的綠地面積。逾期不改正、不補足,給予嚴厲的處罰。
以后,擅自占用城市綠化規劃用地、已建城市綠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同時可以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的城市綠化補償費一至五倍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擅自砍伐、遷移樹木,或者未按照規定補植樹木、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樹木價值一至五倍罰款。養護管理責任人未按照綠地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的也要面臨罰款。
社會共治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
城市綠化是一項公共產品,涉及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如何讓公眾參與,形成城市綠化“社會共治”,這是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一大關鍵。
《修訂草案》對公眾參與城市綠化的途徑、形式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投訴、舉報、信息公開機制的職責作了明確規定。
“全民參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總則部分作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綠化環境的權力,有保護城市綠化設施和環境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后,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同時,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認管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捐資、認建、認養、認管單位或個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綠地、樹木冠名權。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依法開展城市綠化服務活動,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修訂原因和杭州等城市相比,寧波城市綠化水平有差距
早在1991年10月26日,寧波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就通過了《寧波市城市綠化條例》(下簡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于1992年1月18日正式施行。此后,市人大常委會又于1996年、2003年、2005年對《條例》共作了三次修正。
《條例》施行25年來,寧波市城市綠化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2002年被評為國家級園林城市。截至2016年底,市本級綠化覆蓋率達39.8%,人均公園綠地面積11.4平方米。各縣(市)城區的綠化指標及其趨勢與市本級基本相近。然而,在成績的背后,我們也不得不正視一個問題。根據住建部對全國重點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的統計,寧波市城市綠化水平與杭州、深圳等城市和國家級生態園林城市建設標準相比,均還有一定的差距。
《條例》的全面修訂,將為新形勢下進一步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加強、規范和促進城市綠化工作,建設國家級、高水平的生態園林城市,回應“名城名都”建設背景下人民群眾對綠色宜居生活的更高期望,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