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設項目出借資質、串通投標行為,根據市委、市府關于進一步整治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借資質是指投標人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名義投標、承接工程的違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承包負責人是指投標人確定的實際承擔建設項目責權利且具有包括財務等經濟往來簽字決定權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建造師)、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施工員、項目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出借資質行為:
(二)中標的承包負責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被發現非實際承包負責人的;
(三)關鍵崗位管理人員非本企業正式員工(以社會保險為準)的;
(四)投標人按要求繳納的保證金非本企業或承包負責人所有;
(五)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出借資質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串通投標行為:
(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二)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向利害關系人泄露投標人名稱、數量或聯系方式等應當保密事項的;
(三)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單位的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或者同一單位辦理投標事宜、編制投標文件或提供投標咨詢服務的(或擔任不同單位的中心交易員)
(五)不同投標人與同一投標人聯合投標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存在一處以上(含一處)錯誤一致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相近和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分析表內容存在異常一致或呈規律性變化,且不能合理解釋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人員出現同一人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十)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關鍵管理人員等有在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
(十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電腦編制或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或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十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發現投標人有本辦法規定的出借資質、串通投標行為的,應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招標人作為履行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建立合同管理責任制,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招標投標承諾,做好人員到位的考核記錄,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投標人信息庫,便于核實參加招投標活動的投標人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投標代理人身份真實性。
第七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存在本辦法規定的出借資質、串通投標行為的,應由評標委員會采用詢標等方式進行核查后,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集體表決作出認定,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有出借資質、圍標串標行為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作廢標處理。
第八條 投標人或其他相關人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出借資質、串通投標行為的,有權向招標人、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提出書面舉報投訴。
第九條 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監督檢查、接受投訴舉報中發現投標人有本辦法規定的出借資質、串通投標行為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授權給予處理,并予以不良行為公示,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封存招標投標資料等強制措施。評標工作因此被終止的,招標人應依法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再進入依法重新組織的評標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