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中介代理機構的管理,規范國有投資或國有投資占控股地位項目的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維護招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市委、市府關于進一步整治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主招標能力的,應在行業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并依法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條 參與招標代理機構選定活動的投標人必須是具備相應招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不按合同開展代理業務,且經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查實的,招標人有權拒絕該招標代理機構參與下一個標段的選定。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選定辦法按照項目投資規模可分為隨機抽取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形式。
(一)隨機抽取法:總投資額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應采用隨機抽取法選定招標代理機構。其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招標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發布公開選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個工作日內將公告內容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備案。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建設規模、投資情況、委托代理服務費金額、實施時間和地點;
(3)對投標人要求的報名條件、報名辦法等事項;
(4)隨機抽取的時間和地點;
(5)公告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2、申請投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公告要求進行投標報名。投標人報名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報名截止時間即為招標代理機構隨機抽取時間。
3、組織隨機抽取
(1)招標人通知投標人到場后,在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監督下,由操作人員按照進入公開隨機抽取程序的投標人數額,向抽取機內放入大于或同等數量的號碼。
(2)按投標人報名的順序,每個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開隨機抽取一個號碼,投標人抽取的號碼即代表該投標人的號碼,并公布每個號碼所對應的投標人。
(3)將所有抽取確定的號碼放入抽取機內,由招標人代表隨機抽取其中的三個號碼。
(5)對抽取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的方可正式確定為中標候選人,當第一中標候選人資格不合格時,招標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當三名候選人均不符合要求時,應重新組織隨機抽取。
(6)招標人依據抽簽后審查結果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4、招標代理機構被記錄嚴重不良行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為記錄二次的,不良記錄有效期內不得參加隨機抽取。
(二)綜合評估法: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工程復雜、技術難度大、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建設項目除采用隨機抽取法外,也可采用對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實力與資信、代理業績、市場行為、投標報價和投標人對本項目編寫的招標代理方案進行評審打分的綜合評估法。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投標人報價,投標報價的設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20%(不含20%)。其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1、招標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發布公開選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個工作日內將公告內容報行業主管部門及其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備案。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2)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建設規模、投資情況、實施時間和地點;
(3)對投標人要求的報名條件、報名辦法等事項;
(4)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和地點;
(5)公告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2、申請投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公告要求進行投標報名,投標人報名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4、按以下標準評審打分(第②至第⑥項),總分為100分:
(1)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必備條件)
(2)投標人實力與資信(20分)
(3)投標報價(10分)
(4)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業績(20分)
(5)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20分)
(6)投標人編寫的招標代理方案(30分)
當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要求為暫定級時,投標人資格等級為甲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在評審打分的總分上加2分,資格等級為乙級的可加1分;當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級要求為乙級時,投標人資格等級為甲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在評審打分的總分上加1分。
投標人按評審打分結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排名第二、第三的為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
第六條 采用隨機抽取法的招標項目,當單個項目報名的合格投標人超過30家時,招標人可在合格投標人中直接抽取中標候選人,也可只選定不低于合格投標人數量20%的招標代理機構直接進入抽取程序;對未參加抽取的單位,招標人應提前通知。
第七條 中標的招標代理機構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棄中標。
第八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2個工作日內簽訂委托招標代理合同,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行業主管部門及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提交選擇確定情況書面報告。
第九條 依據《溫州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選承包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建立代理機構信息庫。
第十一條 業主單位對代理機構履約評價將作為代理機構考評的依據。業主單位應在發布中標通知書的同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提交對招標代理機構日常履約情況的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實行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管理。對故意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的代理機構,1年內暫停資格不接受其代理申請;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被查處、履約評價被評為不合格,應記為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予以清除。動態考核結果由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定期在溫州招標投標網上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等級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個月內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業務中有以下行為的,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資格、取消資格的處罰: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招標人、投標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三)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四)擅自修改招標文件、投標報價、中標通知書。
因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管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