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場誠信約束和優勝劣汰機制,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整治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額工程保函是指投標人依照招標文件規定在投標報名時出具由擔保人提供擔保并承擔責任的書面文件。高額工程保函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支付保函,覆蓋中標人在工程項目投標、實施過程中的全部責任。
本辦法所稱高額是指招標人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概算設定保函額度,具體額度另行規定。
第四條 投標人提供高額工程保函應由企業注冊地或工程所在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或專業擔保機構出具。由專業擔保機構出具高額工程保函的,專業擔保機構須經行業主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
投標人出具的高額工程保函經查驗屬虛假保函,應追究投標人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擔保人應對出具的高額工程保函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違規擔?;虺鼍咛摷俦:模瑧肪繐H思捌湎嚓P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 高額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依照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確定。因法定不可抗力或中標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項目未能在合同工期內完工的,保函的有效期延長至工程完工。
第六條 高額工程保函的費用應包括在投標報價范圍內,由投標人自主報價。
第七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中設定投標人出具高額保函的相關強制性要求以及對投標人履約能力的考察評價辦法,擇優選擇履行能力較高的中標人。
第八條 投標人提交的高額工程保函與招標文件不符的,招標人應責令限期改正;投標人在期限內無法改正的,視為自動放棄投標。
第九條 投標人在投標和工程實施過程中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招標人損失的,應當賠付損失并追究責任。
第十條 招標人應嚴格履行職責,對投標人(或中標人)造成政府投資工程經濟損失的,及時進行擔保索賠。招標人未及時索賠的,應追究招標人及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在一億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工程施工招標項目可按照本辦法試行高額工程保函制度。
第十二條 本市其他工程擔保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試行高額工程保函制度的暫行辦法,現就政府投資工程保函額度設定規定如下:
一、保函額度設定范圍
1、保障性住房工程,70%-100%;
2、國有投資商品房工程,50%-100%;
3、公共建筑工程(工程復雜、工期長),60%-100%;
4、市政基礎設施工程,70%-100%;
5、園林綠化工程,50%-100%;
6、裝飾裝修工程,70%-100%;
7、交通工程,50%-100%;
8、水利工程,50%-100%。
二、注意事項
1、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在一億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工程施工招標項目。
3、高額工程保函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支付保函,并應分別滿足招標文件確定的保函額度。
4、投標人應在報名參加投標時出具合法有效的高額保函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