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對于其他場所,應采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
3、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
(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三)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
(四)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