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現在的工程造價爭議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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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0點擊 39回復 0 04-13 23:00

現在的工程預算、結算能在半年內核對確認那都是比較快的,拖上一年兩年是很正常的,主要是核對過程中雙方的爭議比較多,而且長時間僵持不下,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個人分析如下。

一、客觀原因

定額編制原因

以前每出一版定額,都有對應的編制說明和解釋資料,還有定額站編制的培訓教材,大家的執行標準比較統一。現在的定額說明和解釋越來越簡單化,導致核對雙方由于立場不同理解不一樣而引起爭議。

②造價管理人員不專業或懶政。

原來定額站的領導參與定額的編制,是造價行業的權威人士,遇到一些特殊的個性問題去函咨詢,都能得到公正滿意的回復?,F在省、市造價站不輕易接受咨詢。接受咨詢的,有的引用定額或文件的原文,對解釋人來說滴水不漏,沒有任何責任風險,類似于“用文件落實文件,用會議落實會議”,但對咨詢的人來說卻是一個未治愈的癌癥。有的說要甲乙雙方協商,我想反問這些部門領導,能協商的還要咨詢嗎?有的推到縣造價站,而現在縣造價站的負責人員基本都是兼職,在工程造價方面的資歷較淺,其理論的研究和實踐還不如去咨詢的人,他們也是能推的就推。

③市場計價的滲入。

目前,工程預結算雖然以定額計價為主,但市場定價也在逐步滲透。遇到定額價偏低的,施工方想各種辦法要求按市場價簽價計算,遇到定額價偏高的,甲方或咨詢單位找各種理由扣減。而市場價魚龍混雜,是個橡皮筋,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于是各拿各的依據,各說一詞。

④造價人員的專業素質。

之前的房產開發引發了第一輪造價人員的急劇增加,現在的造價資質取消,又引發造價咨詢企業井噴式增長,各方造價人員的專業水平參差不齊,對規范和定額鉆研不深,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不夠,同時又各自站在各自的立場上處事,甚至是故意曲解。施工單位要經常面對一些不專業的甲方或咨詢單位造價人員的無理審核,甲方和咨詢單位人員也同樣要面對施工單位的坑蒙拐騙和強打蠻要。

⑤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和定額計價子目的缺失。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定額難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對于新型、復雜的工程結算糾紛缺乏針對性規定。在此背景下,當事人往往會鉆空子和漏洞,以求維護自身權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工程預結算爭議。

二、主觀原因

①因招投標及合同引起的爭議

招標時建設方提供的圖紙不符合規范規定、設計深度達不到施工和編制預算的要求,導致后期施工變更和爭議較多。建設方或咨詢方編制控制價時從嚴從緊,招標時不公布控制價的明細,更有甚者是以建設方口袋里的資金多少來編制控制價,導致施工單位盡管中標但并不賺錢。有的控制價清單描述不完整、不詳細、不準確,為后期爭議埋下伏筆。

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投標人為了爭奪市場份額,往往會在報價、招投標等環節采取激進策略,為后期工程結算埋下了隱患,因為過于低的報價可能導致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無法保障質量或者是虧損,從而引發糾紛。

投標人為了“低價中標、高價結算”,故意在投標時采取不平衡報價,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合同起草方或主導方設置不合理甚至不平等的合同條款,比如要求施工單位承擔超出正常范圍的風險,或者是合同對雙方的責任和風險約定不明,或者是合同條款前后矛盾,這都是后期預結算爭議的原因。

②因變更及簽證引起的爭議

施工過程中,建設方發出口頭指令后,有時因為施工單位辦事不積極,有時是建設方故意拖延,導致口頭指令不能及時“固化”,有時在結算核對和爭議協商階段還在補辦簽證。建設方和咨詢方在簽證單上簽署的意見模棱兩可,甚至推卸責任,如“以財評或審計意見為主”。

有的建設方和咨詢方對簽證單是雞蛋里挑骨頭。如只有簽名無簽署意見的,便認為只能證明簽字人對此簽證閱讀過,并不同意簽證內容;如簽名+同意的,質問施工方是同意乙方所報工程量,還是同意乙方所報單價,亦或是二者都同意?簽名+情況屬實的,認為只能說明事實的存在,并沒有完全確認所列項目可以結算,諸如以上情況不一而足。個人認為簽字人應對自己的簽字承擔責任,而不能玩字眼和花花腸子,如果不認可施工方提出的簽證內容,應在簽字欄備注自己的明確意見,否則視為認可。

施工單位為了減少損失或獲取更大的利潤,喜歡辦理虛假簽證,而建設方和咨詢方的簽字人不想當面揭穿或得罪施工方,故意采取拖延不簽,或簽署不明確的意見。

③各方的利益博弈

無論是財政評審還是結算審計,本應秉著合理、公正的原則,對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但在實踐中由于各方的利益博弈,導致“審減不審增”已經成為一個心照不宣的普遍現象,即對施工單位報多的部分進行審減,對施工單位報少的部分不予以考慮,這樣導致施工單位心理不平衡,拖延結算。

施工單位為了贏得更高的利潤,往往會高估冒算,而建設單位為了控制項目的投資,同時又對審核單位和人員不信任,于是制定出按審減額計算審核服務費的規定,審核單位人員為了自身的報酬和利益,當然是減得越多越好,所以會出現 “審減不審增”現象。

三、建 

面對爭議,大家要去共同思考解決之道。

首先各方要遵循公正公平,合作共贏的原則,擬訂好合同條款,然后圍繞著合同條款,在合同條款的框架下,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滿足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力。

其次是各方不能單純地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考慮問題,要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兼顧各方的利益和風險,施工方不能輸打贏要,甲方和咨詢方也不能故意克扣。

法學家羅翔說“法律永遠是一個平衡的藝術,我們不要太過于教條”。各方的利益要彼此平衡和兼顧,如果合同條款對一方明顯不公平時,另一方要適當作出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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