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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代辦
資質轉讓
初次辦理河南省地質災害治理乙級資質的審批部門是河南省自然資源廳。根據(jù)中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管理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12年的資質經驗的老師為你講解,有需要咨詢的企業(yè)可以聯(lián)系張老師;138電3806話9278(微信同步)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三)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職稱證書、學歷證書、申請前連續(xù)三個月由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文件,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單位設備的所有權材料;
(五)職業(yè)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質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相關業(yè)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相關業(yè)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
申請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當進行脫密處理后提交。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提出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fā)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網(wǎng)上受理、審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jù)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對擬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公示內容無異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作出審批決定;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復核。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地方實際,細化審批標準和流程,明確核查重點和核查方式。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批準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決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頒發(fā)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電子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和紙質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tǒng)一規(guī)定,實行統(tǒng)一編號。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xù)從業(yè)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個工作日前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延續(xù)申請,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guī)定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延續(xù)申請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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